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陆某某(小名老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3********,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1月1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在独山县城坐上开往**方向的贵JU****的公交车,上车后陆某某同排坐在刘某甲左侧,途中陆某某趁刘某甲不注意,用雨伞挡住视线后将刘某甲上衣左边割破实施扒窃,随后在途中**下车离开,被害人刘某甲坐车到**镇后发现放在上衣左侧内包里面的四千余元现金不在后报警。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衣服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以割破衣服方式实施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现金伍百元,手机壹部,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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