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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高安市某某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某某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没有经济来源就产生盗窃他人电动车的想法,先后五次窃取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 年2 月9 日晚上10时许,陆某某在高安市某某医院内看见一辆绿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受害人陈某某),见该电动车当时没有上锁便将电动车偷走,后将电动车以250 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安市****街的**寄卖行。

2、2020 年3 月5 日晚10时许,陆某某在高安市某某医院内看见一辆蓝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受害人张某),其见该电动车当时没有上锁便将电动车偷走,后将电动车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安市***路**专卖店。

3、2020年3 月9 日晚8时许,陆某某在某某医院住院部附近的公交站台附近看见一辆紫色小飞哥牌两轮电动车(受害人胡某),其发现该电动车没拔钥匙便将该电动车偷走,后将电动车以330 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安市****附近的一废品收购站。

4、2020 年3 月20 日晚10时许,陆某某在计划生育委员会附近看见一辆灰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受害人兰某),其发现该电动车没有锁龙头便将电动车偷走,后将电动车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安市****寄卖行。

5、2020 年3 月25 日晚10时许,陆某某在高安市***宾馆门口看见宾馆大门右侧停放了一辆蓝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受害人邹某),于是便将该电动车偷走,第二天上午将电动车以1200 元的价格卖给高安市****寄卖行。

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上述被盗的五辆电动车的价值为7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并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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