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陆某某,性别:**,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0********,**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街**村**村,在沪无固定住所。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335号嘉定区审计局所设的审计点办公地,通过攀爬钻窗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窃得被害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审计局及其聘请的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置于该址的联想IdeaPad 720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缴获,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联想牌昭阳K24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缴获,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00元),惠普牌ProBook 440 G3笔记本电脑二台(已缴获,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
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被告人陆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单位员工严帆、章瑛浩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12时9时许其发现放置于涉案地办公室的4台(两台惠普牌、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失窃的情况。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12日9时许其得知本区塔城东路335号审计局所设的审计点发现丢失4台笔记本电脑,两台属于审计局,两台属于审计局所聘请的第三方,其遂前往查看并报警的情况。
4.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5.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物品清点》、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陆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赃物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6.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地附近监控录像随案移送的情况。
7. 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发票复印件、订单复印件,证实本案失窃赃物的价格认定情况。
8.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陆某某的自然身份及前科情况。
9.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了作案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有盗窃前科、赃物已缴获并发还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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