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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73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息烽县******组,因盗窃于2020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义乌市**街道**村**路**号小店,趁四周无人之际,用老虎钳撬锁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龚某某放于店内的11包芙蓉王(硬)、8包真龙(轩云)、10包黄鹤楼(软雅韵)、2包大红鹰(软蓝)、8包中华(软)、5包中华(硬)、4包雄狮(红老版)、6包利群(阳光)、3包七匹狼(蓝钻)、4包利群(硬)、4包利群(软长嘴)、14包利群(软红长嘴)、4包利群(休闲)、6包苏烟(五星红杉树)、5包利群(长嘴)、7包玉溪(软),3包黄鹤楼(硬峡谷柔情)、6包黄山(新制皖烟)、9包黄鹤楼(硬金砂)、1箱加多宝饮料、4把打火机、3包竹笋零食、2包花生零食盗走。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所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5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钉钉

采购香烟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海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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