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陆文礼,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住**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12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1997年8月19日被广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7月8日被广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旺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旺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文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文礼刑满释放后,好逸恶劳、经济拮据,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及同年7月4日在旺某某**镇**村**组实施盗窃:
1.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陆文礼从旺某某东河镇步行至**镇**村**组**号杜某某家里,在一楼厨房内偷吃黄瓜1根,盗取现金30余元、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鸡蛋20个、红塔山香烟5包。
2.同日晚,被告人陆文礼从杜某某家中盗窃得手后,又行至同村李某某家一楼厨房内,偷吃面包1个,偷喝白酒1口,盗取鸡蛋15个。作案后,被告人陆文礼将所盗行驶证、驾驶证丢弃至旺某某某垃圾站内,盗取现金被其挥霍,香烟留予自己吸食,所盗窃的鸡蛋予以出售。
3.同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陆文礼再次从旺某某东河镇步行至**镇**村**组李某某家鸡圈处,准备偷鸡时将鸡圈的彩钢棚瓦门拉倒发出响声,被李某某及丈夫权某某发现,陆文礼在逃跑过程中被权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文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文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文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文礼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宝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旺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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