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至1月15日间,在如皋市丁堰镇、如城街道,采用起子撬碎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5次,窃得现金人民币60元和苹果手机1部,物资价值人民币1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凌晨,在如皋市丁堰镇丁新中路232号一小区楼下,用起子撬碎苏FL****、苏F3****汽车的车窗玻璃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2.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凌晨,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汇景名豪小区东大门路边停车位处,用起子撬碎苏F8****汽车的车窗玻璃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凌晨,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润发海阳南路西侧辅道内,用起子撬碎苏FGD****、豫K2****汽车的车窗玻璃,未窃得财物。
4.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凌晨,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汇景名豪小区附近,用起子撬碎苏F2****、苏FP****、苏FG****、苏FZ****、苏FL****汽车的车窗玻璃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5.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凌晨,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汇景名豪小区附近,用起子撬碎苏FE****、苏E0****、苏F2****、苏F5****、苏FH****汽车的车窗玻璃实施盗窃,分别窃得苏F5****车内人民币30元、苏FH****车内人民币30元和苹果手机1部,物资价值人民币100元,款物合计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公安机关自被告人陆某某处扣押起子2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起子;
2.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港沿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8.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