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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4********,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自建房。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陆某某经其朋友严某某联系,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纸厂**小区院内租用房屋用于运行挖矿机挖虚拟货币。虚拟币挖矿机系大功率电脑主机,长期连续运行耗电较大,因此,被告人陆某某采取私拉电缆接通纸厂东区院外变压器的方式运行大功率电脑主机获取虚拟币获利,盗窃国家电力。其中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运行8台(型号L3+);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运行25台(型号L3+:20台、型号T9+:5台);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1日运行55台(型号L3+:20台、型号T9+:35台)。2019年2月21日17时30分许被淮南电力部门查获。

经供电部门提供的《电价执行情况说明》及国家相关电价文件规定,被盗电力单价为0.6892元/千瓦时,结合侦查实验结果:T9+型号虚拟币挖矿机10分钟耗电量为0.26kw/h,L3+型号虚拟币挖矿机10分钟耗电量为0.12kw/h。经计算被盗电力价值共计约3025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书证;

2.证人严某某、陶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芦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家电力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1年-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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