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组,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区**村**号楼**单元**室。200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9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先后窜至淄博市淄川区、济南市历下区、天桥区、历城区等处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淄博市淄川区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      殷某某黑色电脑包一个,内有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3160元)一台。

2、2019年10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司芳糯米工坊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刘某某黑色华为P30手机一部,价值3275元。

3、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4楼反刍场店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任某某现金800元。

4、2019年12月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缤纷五洲二楼一只酸奶牛店铺,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随某某幻彩版VIVOX23型手机一部,价值1387元。

5、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西侧秀水街老虎堂黑糖专壳奶茶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胡某某白色iphoneX型手机一部,价值4165元。

6、2020年1月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银座万虹广场三楼幻影星空VR体验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失主姚某某华为P30-PRO型手机一部,价值3561元。

以上,被告人陆某某盗窃作案6起,数额共计16348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