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于2018年1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陆某某先后在本市天宁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本市钟楼区清潭尚品超市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张某甲等人车后座拎包、大米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钟楼区清潭尚品超市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万某某电动车上的大米、蔬菜等物,价值100余元。

2.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汽车后座拎包1只,内有社保卡及银行卡。次日,被告人陆某某持社保卡至药店刷卡消费1020元。

3.2020年6月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钟楼区荆川东路颐和家园8幢6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车上的烤鸭、煎饼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茹

2020年6月18日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92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