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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84号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百色市**区**路**号。因盗窃于2018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东莞市**街道**支路**号**铺**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台白色台铃牌48伏电动车(2019年10月以1599元购买,被害人自报价值1000元)盗走。2020年4月2日陆某某被东城公安分局抓获,对其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因疫情不执行)。

2、2020年3月3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窜至东莞市**路**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台蓝色九浚牌48伏电动车(2019年10月4日以1800元购买,被盗时九成新)盗走。

经侦查,民警于2020年4月9日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附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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