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9********,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金宝汽车服务站(句町王厨)前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陆某甲的电动车盗走,并在果者三岔路口附近的鸿达二手摩托车交易行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候某某。
2.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广南县民族职业中学门前的公厕旁,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并在南秀西路118号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韦某某。经李莫某报案后,民警在南秀西路118号废品收购站将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追回,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770元。
3.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老兵烧烤店门前将一辆白色的电动车盗走,并在众横车世界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
4.2019年12月3日、8日这两天,被告人陆某某在广播电视大楼背后土生金饭店门前分别偷得两辆电动车,并分别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大花园加油站旁废旧金属回收店的李某丙。
5.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体育场正大门前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胡某某的电动车盗走,其往莲峰派出所方向推了十多米左右,被害人及时发现并报警,莲峰派出所民警追至体育小区附近将其抓获。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其中被盗的两辆电动车(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及在逃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甲、李某丁、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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