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途径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单元**下商铺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能牌电动车未拔钥匙,后被告人陆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离现场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665元。2019年8月21日20时,被告人陆某某在该区内盗窃美团外卖送餐箱内的奶茶时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手机拍摄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