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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号**面前,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同日将车辆丢弃至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2020年9月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江区祥和路33号雅风宾馆内,将被告人陆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检察官助理光静华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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