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被告人陆某某为筹毒资,多次到桂平市**乡**村矿山路段莫某某的旧选矿厂内盗窃废铁、铜线、铝线等物品,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翻墙进入桂平市**乡**村矿山路段莫某某的旧选矿厂,将厂内的铜板扔出围墙外的竹林中藏匿。次日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将盗得的钢板运至**乡**圩马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以人民币67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
2、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潜入莫某某的旧选矿厂盗取厂内的废铁,并于次日6时许,将盗得的废铁销赃给马某某,得赃款人民币550元。
3、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又潜入莫某某的旧选矿厂,将厂内的马达拆解后盗走,并于次日6时许,将盗得的马达运至马某某的废品回收店以人民币47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
4、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再次潜入莫某某的旧选矿厂盗取厂内的马达、铝线、增压泵、轴承、铜线等物品,并于次日6时许,将盗得的上述物品销赃给马某某,得赃款人民币81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的废铁、铜线、铝线并发还失主莫某某。经鉴定,被盗的废铁、铜线、铝线分别价值人民币1490元、460元、280元,合计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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