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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号,住惠州市惠城区****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记录:2011年7月15日,因盗窃手机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4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西省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1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将其摩托车(车牌号:粤L****)临时停放在**停车场后离开。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途经**停车场时,发现杨某某的摩托车只有龙头锁,就自行将龙头锁扭断,将该摩托车盗走骑到大亚湾区**村**号**车行,以摩托车钥匙在工地丢失和换地方上班为由要求车行老板魏某某更换被盗摩托车车锁和拆下车牌。魏某某完成以上要求后,陆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支付魏某某50元。直至案发,该被盗摩托车在陆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处由公安机关起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涉案赃物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记生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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