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工地**号楼**号车位旁,使用钢锯锯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饶某某放在该处的电缆线两段,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在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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