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抢夺,于2019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在被害人徐某某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雅居**幢**室的住处做家政保姆时,趁徐某某不在家中,从徐某某放在卧室的钱包中盗取现金人民币1125元,后用钱包内的钥匙打开徐某某卧室内柜子抽屉,盗取现金人民币10100元,共计盗窃人民币11225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新城**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1200元,并取得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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