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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服务处所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沈翔、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夫妻在本市天宁区**镇**村委**号合租一厂房,双方的财物各自堆放在不同的区域内。

1.2019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天宁区**镇**村委**号仓库内,在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的正泰牌交流接触器5只、科威牌变频器3只、正泰牌空气断路器12只、光伟牌割枪1把、悦龙牌氧气管2根、氧气瓶1只、乙炔瓶1只、东成牌角向磨光机2把、锐奇牌电钻1把抵给其债主顾某某。

2.2019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在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害人的德力牌半自动卧式金属带锯床1台、百思得牌交流弧焊机1台抵给其债主顾某某。

经鉴定,上述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159元。

案发后,正泰牌交流接触器5只、科威牌变频器3只、正泰牌空气断路器12只、光伟牌割枪1把、悦龙牌氧气管2根、氧气瓶1只、乙炔瓶1只、东成牌角向磨光机2把、锐奇牌电钻1把、德力牌半自动卧式金属带锯床1台、百思得牌交流弧焊机1台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电焊机、锯床照片等物证;

2.​ 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证人顾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郑陆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

8.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郑陆派出所提取的**号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艳杰

2020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845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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