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灌云县**街道**村**庄,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徐某某家,窃取人民币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13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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