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8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署田埔福康路**巷**号**房内,三次使用自制铁钩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晾晒在该处**号**房的两件内衣、一件内裤和一件吊带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查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斌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物证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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