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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323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8日,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署田埔福康路******房内,三次使用自制铁钩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晾晒在该处****房的两件内衣、一件内裤和一件吊带衣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查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物证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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