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8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无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楼下,趁无人看管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蓝色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1块,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销赃。
2、2019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号楼下,趁无人看管之机,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1块,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趁无人看管之机,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电动自行车上电池1块,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5月16日,民警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楼下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部分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艺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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