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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2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弄**村**队**号深圳市龙岗区**宿舍**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宿舍**栋**宿舍盗窃,先是在一个下铺的柜子里偷了100元现金(1张面额100元的),然后在另一个上铺的钱包里拿了75元现金(一张面额50元、1张面额20元和一张面额5元),共计盗窃175元现金。

2020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又在深圳市龙岗区**栋**宿舍盗窃,在一个柜子里面的一个包里盗窃了200多元现金。然后又在另一个下铺的床底的床头柜里一个书包盗窃了一部**色手机(型号不详)和120元现金(一张面额100元的和一张面额20元的),共计盗窃约3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已变卖)。

2020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栋**宿舍盗窃,把放在一个下铺的床上的枕头边的一部****手机(已扣押)盗走。陆某某在****宿舍盗窃完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栋**宿舍盗窃,把一个床铺下面的一个行李箱的一个****牌手机(已扣押)盗走。又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栋**宿舍盗窃,把一个柜子里面的220元港币(1张面额100元的和6张面额2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和现金;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值952元、450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现场指认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1年1月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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