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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7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湖南新化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栋**房,在其同学谢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事先知晓的密码先后五次从谢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微信钱包里提现共计62000元(含陆某某存于谢某某处的10000元)并转帐至自己的支付宝帐户,用于赌博。

2019年6月22日,办案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学院旁边的**酒店**房将被告人陆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的家属已将盗得的52000元退赔给谢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陆某某的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137****;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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