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出租房。因诈骗少量财物于2020年9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芗城区大桥路1号夜殿酒吧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龙海*****,价值人民币1283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抵押给电动车店。案发后,被害人何某甲以500元将该车赎回。
2.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芗城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电动车(车牌号:芗城*****,价值人民币767元)。案发后已追回该车并归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在芗城区**镇**村**号车棚内,分别盗走被害人何某乙和朱某某分别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冠程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3元)和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无法鉴定价值)。案发后,已追回冠程牌电动车并归还被害人。
4. 2020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芗城区北环城路与金塘路交叉处的工地,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冠程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芗城*****,价值人民币1033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某(已行政处罚)。案发后,已追回该车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害人何某甲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出租房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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