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龙泉村**组**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五个小洋王中王牌电瓶盗走,后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1357元。
2020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土地坝**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五个苏枫王牌电瓶盗走,后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1930元。
2020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朱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六个南都银钻牌电瓶盗走,后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1694元。
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五个超威牌电瓶盗走,因被害人不能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及赃物已灭失,物价局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文书、调取证据文书、接受证据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光军 李明江
母承德 王小华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柒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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