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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坡脚镇坡脚街上被害人李某某家手机店内,盗走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华为荣耀V30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敏

检察官助理:熊忠鑫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767****;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册共73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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