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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时许, 被告人陆某某来到本市石碣镇桔洲庆丰中路2号众福网吧,看到被害人郭某某电脑桌上睡觉,郭某某的一台OPPO牌R2017型手机(经鉴定价值76元)放在桌面上,陆某某趁机将该手机偷走并离开现场。当天15时许,陆某某在石碣镇大秦网吧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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