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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8月29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来到本市**镇**街**巷**号出租屋,后进入该出租屋内,陆某某发现二楼楼梯间安装有监控录像后,便用衣服遮住自己的头部,同时将一楼楼梯间窗口上监控录像的电源插座拔掉,后再进入一楼商铺房间内盗窃。陆某某在一楼盗走陈某某的一部OPPO A7手机(约价值1169元)和熊某某的一部OPPO A5手机(约价值599元)后逃离现场,后以800元销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在本市**镇一出租屋内将陆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一件;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金某某等证言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熊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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