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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陆某某,双方约好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委会中心村京典酒店706房开房发生性关系,期间在酒店当李某某去冲凉时,被告人陆某某趁机将其放在床上的华为手机(价值1658元人民币)及裤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830元人民币、三张银行卡等),随后逃离现场,并把赃物藏于隔壁的阳光公寓大堂。李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民警到场抓获被告人陆某某,起获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手机、现金等;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枫云

2020年723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4张。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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