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容州**村**队**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和同案人韦某某 (已判刑)、朱某某、刘某某(二人在逃)密谋以帮被害人作法消灾作掩饰,用调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的钱财。当天中午,陆某某以找仙婆为由与正在容县容州镇大市场买菜的被害人余某某(75岁)搭讪。接着,韦某某来到并称认识仙婆,再以带去见仙婆为由,和陆某某将余某某骗到容县新都商贸城处。随后,韦某某和陆某某又以余某某家人将有灾难、要用钱作法消灾为由,让余某某回家备好钱。在余某某通过银行取款等方式备好钱后,韦某某和陆某某将余某某骗到容县容州镇站前大道旁的山坡处。朱某某、刘某某则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望风。在假装为余某某作法的过程中,韦某某故意引开余某某的注意,陆某某趁机调换了余某某的内装有人民币现金75000元用于作法的袋子。得手后,朱某某、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韦某某、陆某某逃离,后四人瓜分盗得的75000元钱。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12日被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2月24日,陆某某主动向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共同犯罪中,陆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锦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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