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08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1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5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闲逛至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森林中心城佳香饼店旁的停车场入口处附近时,发现一辆黑色两轮电动车的车头储物格内放着一部黑色小米牌智能手机(品牌型号:小米8,机身内存:64G,手机串号99001235061729),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该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获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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