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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4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多次骑三轮车至无锡市锡山区**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门口,趁无人之际,打开围栏,将该公司堆放在门口的废铁搬上三轮车偷走。窃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下同)754元。

1.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废铁230斤,销赃得款184元。

2.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废铁280斤,销赃得款280元。

3.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废铁290斤,销赃得款290元。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又至该公司门口,打开围栏,先后三次将废铁共计61斤搬上自己的三轮车,被该公司人员杜某某、王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破后,赃物废铁61斤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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