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4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多次骑三轮车至无锡市锡山区**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门口,趁无人之际,打开围栏,将该公司堆放在门口的废铁搬上三轮车偷走。窃后,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下同)754元。
1.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废铁230斤,销赃得款184元。
2.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废铁280斤,销赃得款280元。
3.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法窃得废铁290斤,销赃得款290元。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又至该公司门口,打开围栏,先后三次将废铁共计61斤搬上自己的三轮车,被该公司人员杜某某、王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破后,赃物废铁61斤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单位退赔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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