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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晚无人之际,先后两次进入丰县**镇**街中国移动**旗舰店,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店柜台内的OPPOreno4se和OPPOreno5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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