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晚无人之际,先后两次进入丰县**镇**街中国移动**旗舰店,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该店柜台内的OPPOreno4se和OPPOreno5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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