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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郡**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和值班律师刘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其在本区**街道**花园**幢**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暂住之机,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衣柜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  肖

检察官助理:梁崇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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