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陆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曹某某、翟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曹某某、翟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到本县马厂镇、章集街道、塘沟镇等地,采用弹弓破坏汽车副驾驶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到本县贤官镇赵集村,盗窃葛某某轿车内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到本县胡集镇华光小区,破坏张某某轿车玻璃后未发现财物。
3.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到本县北丁集镇周王村润成家园小区,盗窃李某某轿车内人民币4900元。
4.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到本县塘沟镇瑞塘花苑小区,盗窃史某某轿车内金手镯、金戒指、金挂坠各一只,次日以15640元的价格销售。经鉴定,被盗的金手镯、金挂坠价值人民币19790元,金戒指价值无法判定。
5.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分别到本县马厂镇马厂街学府佳苑13号楼、5号楼、厂南新村小区12号楼,盗窃曹某某轿车内人民币650元,在阿某某及翟某某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6.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到本县章集街道陈桥大街,盗窃丁某某轿车内人民币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钟某某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翟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 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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