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0********,汉族,文盲,住河间市**乡**村。1993年12月4日因犯惯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河间市西环路(澳林路段)西侧贾某某经营的**花卉苗圃场,推门进入供贾某某一家人生活、居住的房间,乘屋内两个小孩玩耍之机,将鞋柜上的一个斜背式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40元,华为荣耀畅玩-5型手机一部,钥匙一串。后陆某某持盗得手机通过机主微信消费577元。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证明、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刑[2020]048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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