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西村*巷*号一楼门口路边,发现被害人石某某将一辆宝马品牌小轿车(粤B4C****)停放路边,打开该小轿车的车门,盗窃被害人石某某放置在驾驶位旁边储物箱内的财物现金331元人民币、苹果品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为6995元人民币)一部盗窃走。实施盗窃后被告人陆某某至**网吧上网,直至当天19时许,公安机关在**网把抓获被告人陆某某,在其身上缴获盗窃而来的赃款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视频检查笔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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