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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闲聊软件建立“**长征”和“**蚂蚁打发时间”聊天群,组织参赌人员顾某某、符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棋牌圈子”手机APP中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6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抽头金额统计的说明、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64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进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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