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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1********,汉族,本科文化,原新沂市**镇**院**,住新沂市**街道**苑**。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新沂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陆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担任新沂市**镇**院**期间,主持召开**镇**院院委会,经集体研究决定,以虚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的方式套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健康团队成员超额绩效工资,并规定院长绩效工资按全院人员前五名绩效工资平均数执行,在**院核算账户中列支。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镇**院第一至第八健康管理服务团队采用虚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等方式套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21927元,并以单位名义发放给该院32名健康团队成员,被告人陆某某从**院核算账户列支超额绩效人民币49475.8元,共计私分人民币571402.8元。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至新沂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万元,新沂市监察委依法暂扣涉案款人民币5402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沂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监察委调查卷宗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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