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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窝藏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家住安徽省蚌埠市***区**栋**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出售口罩名义诈骗他人钱财,之后王某某想途经云南省**市出境**外逃,期间通过汪某某联系上了被告人陆某某,陆某某安排王某某偷渡出境前往**,并商定若帮王某某到了云南省**镇就可以和汪某某共得一万元钱,若帮王某某成功偷渡出境到**可以和汪某某再得*万元钱。之后被告人陆某某在前往云南省**市的*****次列车上与需要偷渡出境**的王某某汇合,陆某某在和王某某聊天的过程中得知王某某利用他人购买口罩的货款参与赌博并将口罩货款赌博输掉了,可能涉嫌诈骗,公安机关正在找王某某,仍然帮助王某某从云南省**市包车前往云南省**镇,计划帮助王某某偷渡出境**。2020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云南省**县**镇**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王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余开强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7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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