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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等人强迫劳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壮族,初中文化,籍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户籍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现住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0********,壮族,初中文化,籍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户籍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号,现住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甲涉嫌强迫劳动罪一案、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强迫劳动罪一案均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述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依法予以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与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生产承包合同,承包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一号车间的生产、保质、保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事务,后被告人陆某某叫被告人岑某甲帮助管理一号车间。2018年12月,被告人陆某某通过陆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告人岑某甲等人从云表高速服务区将昂某某、林某某、玛某某、玛塔某、漂某某、佐某某、迎某某、悦某某、佐西某、西某某、聂某某、苗某某、某某乃、某某漂、欧某某、波某某、穆某某、德某某、钦某某(均为中文译名)19名缅甸人接到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并安排在该公司一号车间从事拍板工作。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岑某甲以为缅甸人垫付生活开支及车费为由,克扣缅甸人的工资,缅甸人提出不愿继续在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春节过后,当同一车间的另外12名缅甸人逃跑后,被告人陆某某、岑某甲为防止上述19名缅甸人逃跑,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边关证、手机、重新安排住宿、安排人员监视、限制离厂等手段,强迫上述19名缅甸人继续在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一号车间工作。2019年3月24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贵港市**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发现并将上述19名缅甸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岑某甲合伙以暴力、威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新松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岑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3.委托辩护人材料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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