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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村,现住肥东县**镇**庄**栋**室。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瑶海区**小区**栋**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在肥东县**镇****城16栋**室、11栋**室,组织人员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汤某某为赌场提供场所和赌具,被告人卜某某在赌场负责抽水。2020年4月22日晚,该赌场被店埠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汤某某、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汤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汤某某、卜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汤某某、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万某某、汤某某、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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