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工人,住临沂市**。1984年8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4月12日因犯贪污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陆某某与沂水县**镇***街32号张某某、沂水县***家属院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策划、组织实施“东北三宝”传销活动,宣称:出资690元可购买鹿茸、鹿鞭等产品,可继续推荐他人加入,由本人及其推荐加入会员累计消费4单后获得一个返利股,以一个返利股第一周返还300元、第二周返还200元、第三周开始每周返还150元、至返利达15000元为止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在沂水县、诸城市共计发展850余人参加,涉案金额4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主动投案,并上交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树芬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61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