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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于甘肃省古浪县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7********,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疆**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住市天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之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新疆**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两次非法占有本公司现金60000元、163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网络赌博,共计人民币76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并未退还其非法占有的公司钱款共计76300元,也未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魏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自己身为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闫俊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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