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在杜某某(已判决)所开赌场“看场子”,期间,同杜某某、潘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木棍与穆某某、钱某某、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县新安镇吴庄村斗殴,致段某某、潘某丙受伤。经鉴定,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潘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8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在杜某某所开赌场“看场子”,期间,同杜某某、潘某甲、汪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草叉与穆某某、钱某某、潘某乙等人在本县新安镇陈庄村斗殴,致杜某某、宋某某受伤。经鉴定,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汪某某、王某某、耿某某、梁某某、穆某某、钱某某、李某某、潘某乙、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潘某丙、杜某某、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灌公物鉴(临床)字【2018】339号、363号、365号、380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2-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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