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85********,壮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从朋友胡某某处获知其有2.5元一个的口罩货源,遂致电被害人李某某问其是否需要口罩,售价3元一个。李某某基于公司复工需要,经请示公司领导,向陆某某采购19000只口罩,后又继续加购2000只口罩。2月9日、10日李某某向陆某某支付了该批口罩的订金,合计人民币17000元,后陆某某将12000元作为订金支付给胡某某。
2月11日,胡某某告知陆某某,其在网上找的口罩货源失联,并将12000元口罩订金退回到陆某某的妻子甘某某的微信账户,后甘某某将钱转给陆某某,陆某某将钱用于赌博。
2月12日至14日,陆某某明知没有口罩货源,多次向李某某谎称在现场提货、钱不够无法取货,骗得李某某支付口罩款合计人民币29000元。其中2月12日骗得6000元,2月13日骗得5000元,2月14日骗得18000元。陆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附:
1.被告人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住宿**号,联系电话135905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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