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什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陆**,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无前科,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41分,被告人陆**通过QQ进入****·****的空间内,查看****·****QQ空间的访问人员的信息,在访问后复制了****·****一名QQ好友的QQ信息,将自己的QQ信息与****·****一名QQ好友信息修改一致后,添加****·****为QQ好友,并在QQ上给****·****发消息称其本人的微信由于无法绑定银行卡,其需要给自己的好友转手术费,要给****·****的银行卡转账8000元,再让****·****通过微信转给自己的好友,随后陆**向****·****发送了给****·****的银行卡转账成功的截图,让****·****添加微信号为BWM188188为好友,将8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对方。****·****在陆**诱导下在微信上通过转账和发红包的方式给陆**使用的微信上先后发送8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将诈骗所得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8000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现取保候审,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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