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本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里266号607室,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出售二手手机信息,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断绝联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700元。
2、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50元。
此外,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6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作案手机一部。被告人陆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 11手机一部等物证;
2.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微信交易记录、微信号账户、QQ号账户等电子数据;
6.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达人民币5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吴 圆
检 察 员:严洪华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iPhone手机1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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