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5********,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灵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6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因沉迷于赌博“六合彩”,便虚构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在明知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赌博“六合彩”仍许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向多人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119134元。其中: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02700元,骗取简某某人民币60000元,骗取叶某某人民币32600元,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43750元,骗取阮某某人民币50000元,骗取温某某人民币41500元,骗取宁某某人民币56134元,骗取谢某某人民币141200元,骗取林某某人民币31000元,骗取田某某人民币45000元,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8250元,骗取张某丙人民币57000元。
2012年3月,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诱饵向多人借款,致使借款无法归还,金额达人民币111913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符庆杰
2019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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