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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66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00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欲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万元,将其债务恶意垒高至14万元,并签订14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害人实际到手5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陆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欲借款7万元,诱骗陈某某以房产作抵押,将其债务恶意垒高至17万元,并签订17万元的虚假借条,制造17万元的虚假流水,被害人实际到手7万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至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归还31万元,尚未执行。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借条、借款合同,证实其被诈骗钱款的事实。

3.同案人员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陆某某借款的相关情况。

4.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至法院起诉的相关情况。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证实本案的资金流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虚假流水、虚增借贷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欣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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